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4〕137号)要求,结合实际,经报请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现决定实施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综合考虑我市实际,对本公告中明确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在试点期间取消环评,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息试点录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现有环评相关法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批复,或按照本次试点公告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息试点录入。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域范围内(含西咸新区)进行优化环评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市县(区)两级同步进行,涉密项目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一)试点行业:试点行业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4个大类11个小类行业,分别为: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详见附件1)。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不在取消环评范围内: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二)区域;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不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的;涉及产生《西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23〕107号)中新污染物的;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三、试点时限
试点时间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自动结束。方案执行期间,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试点程序(详见附件2)
(一)项目申请试点程序
1.企业来函请示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来函请示(详见附件3),并通过登录西安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点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息试点录入系统”填报试点项目基本信息,签订并上传《西安市优化XX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承诺书》(详见附件5)。
2.县(区)办理
各分(县)局在收到企业填报信息后,进行研判,对符合试点要求的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详见附件4),明确企业责任。企业应按照该环境准入指引(详见附件6)要求和排污许可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
对不符合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范围的项目,回函说明理由并指导企业按正常程序办理环评手续。
(二)试点项目排污许可管理
试点项目取得试点资格确认函后,接续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实际排污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成排污许可手续变更。
五、退出试点情形
若试点项目或试点行业出现以下环境问题或严重影响区域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形,应立即终止该项目或行业试点工作,恢复环评审批要求。
1.建设内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除试点行业外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环评类别的;
2.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
3.项目试点过程中出现与试点政策要求不符或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
4.填报数据弄虚作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
5.其他与法律法规不符、确需退出的。
本通告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附件3:关于申请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政策的请示.doc
附件4:关于同意XX项目享受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政策的函.doc
附件5:西安市优化XX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承诺书.doc
(联系人:吕寅生 咨询电话:******)